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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31211号“燕园文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8177号
2021-03-23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北京燕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北京燕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7831211号“燕园文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园文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干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98292号“燕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特有名称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31211号“燕园文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北京燕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北京燕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7831211号“燕园文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园文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干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98292号“燕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特有名称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31211号“燕园文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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