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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83940号“TREKTROV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937号
2024-12-04 00:00:00.0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步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步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83940号“TREKTROV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EKTROVES”指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婴儿背袋;背包;伞;手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34891号、第5400885号“TREK”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行李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TREKTROVES”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TREK”,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TREK”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3940号“TREKTROV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步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步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83940号“TREKTROV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EKTROVES”指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婴儿背袋;背包;伞;手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134891号、第5400885号“TREK”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行李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TREKTROVES”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TREK”,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TREK”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3940号“TREKTROV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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