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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13051号“北津潜水艇BEIJINQIANSHUIT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4467号
2021-11-22 00:00:00.0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云明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2日对第26913051号“北津潜水艇BEIJINQIANSHUIT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2857136号“潜水艇 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第22447801号“潜水艇 submarine及图”商标、第22447751号“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家居行业著名企业,请求认定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在第11类地漏商品上为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公众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2、商标转让证明及转让公证书;
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申请人内部架构图、公司全景及车间照片;
6、申请人商标流程信息、国内外注册商标信息;
7、商标许可资料;
8、申请人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图片;
9、行业排名;
10、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11、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图、销售柱状图、销售合同及发票;
12、广告宣传协议及发票、网站及媒体宣传照片;
13、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及商标所获荣誉、产品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
14、(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襄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生效证明、行政判决书、异议、无效宣告及撤销裁定书;
1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其他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但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地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六、七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潜水艇”与“submarine”含义相互对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的显著识别文字“潜水艇”、引证商标二、四、七对应的中文含义“潜水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地漏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地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陈云明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2日对第26913051号“北津潜水艇BEIJINQIANSHUIT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2857136号“潜水艇 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第22447801号“潜水艇 submarine及图”商标、第22447751号“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家居行业著名企业,请求认定第4711685号“潜水艇 Submarine”商标在第11类地漏商品上为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公众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2、商标转让证明及转让公证书;
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申请人内部架构图、公司全景及车间照片;
6、申请人商标流程信息、国内外注册商标信息;
7、商标许可资料;
8、申请人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图片;
9、行业排名;
10、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11、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图、销售柱状图、销售合同及发票;
12、广告宣传协议及发票、网站及媒体宣传照片;
13、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及商标所获荣誉、产品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
14、(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襄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生效证明、行政判决书、异议、无效宣告及撤销裁定书;
1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其他侵权行为。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但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地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六、七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潜水艇”与“submarine”含义相互对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的显著识别文字“潜水艇”、引证商标二、四、七对应的中文含义“潜水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地漏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地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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