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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36243号“TUVS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9635号
2021-05-12 00:00:00.0
异议人:德国技术监督协会商标联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图夫西南标准化认证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技术监督协会商标联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图夫西南标准化认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536243号“TUVS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UVSW”指定使用于第45类“工厂安全检查”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到中国受保护的第G1260363H号“TüV”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5类的“安全、安保服务;侦探服务”等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整体上未形成新的含义相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TüV”为德语(中文译为“技术监督协会”)的首字母缩写,是德国最大的检验与认证机构。“TüV”成员由德国官方授权在多个领域内从事相关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在英语中通常写成“TUV”。该标识是德国技术监督协会的产品安全认证标志,而异议人是为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德国各“TüV”公司的商标权而成立的联合公司。“TüV”标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其作为产品安全认证标识在我国市场亦有广泛使用。被异议商标由“TUV”和可表方位缩写的“SW”组成,如予使用在“工厂安全检查”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应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36243号“TUVS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图夫西南标准化认证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技术监督协会商标联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图夫西南标准化认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536243号“TUVS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UVSW”指定使用于第45类“工厂安全检查”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到中国受保护的第G1260363H号“TüV”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5类的“安全、安保服务;侦探服务”等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整体上未形成新的含义相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TüV”为德语(中文译为“技术监督协会”)的首字母缩写,是德国最大的检验与认证机构。“TüV”成员由德国官方授权在多个领域内从事相关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在英语中通常写成“TUV”。该标识是德国技术监督协会的产品安全认证标志,而异议人是为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德国各“TüV”公司的商标权而成立的联合公司。“TüV”标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其作为产品安全认证标识在我国市场亦有广泛使用。被异议商标由“TUV”和可表方位缩写的“SW”组成,如予使用在“工厂安全检查”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应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36243号“TUVS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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