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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82455号“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8247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侯远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82455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00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或字母;提胸贴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纺织品装饰用热黏合补片(缝纫用品)”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1839号、第27051220号、第15890877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第191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8079号商标(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纺织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一定使用的“纺织品装饰用热黏合补片(缝纫用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82455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00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或字母;提胸贴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纺织品装饰用热黏合补片(缝纫用品)”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1839号、第27051220号、第15890877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第191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8079号商标(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纺织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一定使用的“纺织品装饰用热黏合补片(缝纫用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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