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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30663号“眯念 AMOILOVE.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6876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胜兵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3日对第70830663号“眯念 AMOILOVE.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28775号“AMOI”商标、第30874424号“AMOI”商标、第43605338号“AMO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具有对引证商标进行模仿傍靠的主观故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品牌相关荣誉证明及证书;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23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AMOI”商标未构成近似标志,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胜兵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3日对第70830663号“眯念 AMOILOVE.CO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28775号“AMOI”商标、第30874424号“AMOI”商标、第43605338号“AMO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具有对引证商标进行模仿傍靠的主观故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品牌相关荣誉证明及证书;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23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AMOI”商标未构成近似标志,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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