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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63846号“桐芯黑桃A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1131号
2023-10-09 00:00:00.0
异议人: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黑桃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黑桃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1863846号“桐芯黑桃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桐芯黑桃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35277号、第19422002号“黑桃 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酒吧服务;饭店;茶馆;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63846号“桐芯黑桃A及图”商标在“餐厅;酒吧服务;饭店;茶馆;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黑桃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黑桃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61863846号“桐芯黑桃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桐芯黑桃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35277号、第19422002号“黑桃 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酒吧服务;饭店;茶馆;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63846号“桐芯黑桃A及图”商标在“餐厅;酒吧服务;饭店;茶馆;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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