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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56693号“如是 慧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0713号
2022-07-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4956693 |
申请人:杭州如是慧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友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56693号“如是 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2506号“如是美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10707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32246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68823号“如是女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438272号“如是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621161号“如是 荇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30481号“如是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271904号“如是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097418号“如是纪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876145号“如是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752649号“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803895号“如是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326266号“如是茶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407231号“堂学是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964200号“如是娱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8405663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5173840号“如是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422616号“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4037446号“如是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5159991号“如是茶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1425326号“如是美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2285333号“如是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6349117A号“如是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6349116号“如是户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6349117号“如是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4596760号“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4127264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20477583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23317533号“如是不动产 RO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其专用权至2021年1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引证商标十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
第35类: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十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产品销售排名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十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如是”,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1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节目制作;演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至二十五核定使用的“教学;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至二十五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如是”、“慧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技术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六至二十九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六至二十九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如是”、“慧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友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56693号“如是 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2506号“如是美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10707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32246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68823号“如是女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438272号“如是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621161号“如是 荇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30481号“如是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271904号“如是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097418号“如是纪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876145号“如是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752649号“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803895号“如是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326266号“如是茶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407231号“堂学是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964200号“如是娱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8405663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5173840号“如是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422616号“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4037446号“如是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5159991号“如是茶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21425326号“如是美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2285333号“如是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6349117A号“如是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6349116号“如是户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6349117号“如是户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14596760号“慧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4127264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20477583号“如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23317533号“如是不动产 RO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其专用权至2021年1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引证商标十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
第35类: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十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产品销售排名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十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如是”,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1类: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节目制作;演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至二十五核定使用的“教学;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十六至二十五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如是”、“慧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技术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六至二十九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六至二十九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如是”、“慧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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