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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92859号“天园美术馆JANN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02号
2020-04-15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2859号“天园美术馆JANN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9353号“天园”商标、第17184023号“天园瑜伽”商标、第12855890号“JANN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2859号“天园美术馆JANN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9353号“天园”商标、第17184023号“天园瑜伽”商标、第12855890号“JANN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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