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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66137号“玖连星教育NINE STA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6240号
2022-05-30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玖连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866137号“玖连星教育NINE 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2547号、第3923188号、第5404769号、第84565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各商标所有人营业范围、业务领域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媒体介绍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玖连星教育”、“NINE STARS”及图三部分组成,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玖连星”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九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NINE STARS”与引证商标二“NINESTAR”只存在单复数的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一经核准注册效力及于全国,商标使用不受商标权利人所属业务领域、经营范围的限制,所属业务领域、经营范围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866137号“玖连星教育NINE 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62547号、第3923188号、第5404769号、第84565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各商标所有人营业范围、业务领域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媒体介绍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玖连星教育”、“NINE STARS”及图三部分组成,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玖连星”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中“九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NINE STARS”与引证商标二“NINESTAR”只存在单复数的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一经核准注册效力及于全国,商标使用不受商标权利人所属业务领域、经营范围的限制,所属业务领域、经营范围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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