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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13235号“轩轩青蜓XUANXUANQINGT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60号
2025-02-06 00:00:00.0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勇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13235号“轩轩青蜓XUANXUANQING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轩轩青蜓XUANXUANQINGT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帽;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第3670358号“红蜻蜓HQTING”、第4187886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3235号“轩轩青蜓XUANXUANQINGT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周勇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13235号“轩轩青蜓XUANXUANQINGT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轩轩青蜓XUANXUANQINGT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帽;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第3670358号“红蜻蜓HQTING”、第4187886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3235号“轩轩青蜓XUANXUANQINGT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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