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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31153号“NQ57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922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益兵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益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231153号“NQ57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Q57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262487号“图形”、第8200767号“图形”,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91914号“MONCL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夹克(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马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独创性的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的商标,多件已被我局引证相关权利人在先商标驳回,且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细节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1153号“NQ57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益兵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益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231153号“NQ57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Q57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262487号“图形”、第8200767号“图形”,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91914号“MONCL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夹克(服装);带兜帽的风雪大衣;马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独创性的商标整体视觉效果近似的商标,多件已被我局引证相关权利人在先商标驳回,且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细节上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1153号“NQ57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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