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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85488号“华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5470号
2021-10-27 00:00:00.0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置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置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885488号“华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置”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7256号“华致”商标(等待评审应诉中)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室外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2596号“华致”商标、第21987295号“华致酒库”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鸡尾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华致”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85488号“华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置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置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885488号“华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置”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57256号“华致”商标(等待评审应诉中)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室外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2596号“华致”商标、第21987295号“华致酒库”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鸡尾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华致”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85488号“华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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