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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73866号“惠衣库甄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541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瞿家福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瞿家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73866号“惠衣库甄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衣库甄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第45391180号、第49229593号、第25276221A号“优衣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73866号“惠衣库甄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瞿家福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瞿家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73866号“惠衣库甄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衣库甄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2号、第45391180号、第49229593号、第25276221A号“优衣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73866号“惠衣库甄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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