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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887230号“流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6888号
2022-07-21 00:00:00.0
申请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87230号“流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在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将不再对上述两项复审服务予以评述。
2、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385156号“流亭酱骨头”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817287号“流亭 鑫盛永”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87230号“流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在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将不再对上述两项复审服务予以评述。
2、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385156号“流亭酱骨头”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817287号“流亭 鑫盛永”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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