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国际注册第926259号“WE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99465号
2024-07-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G926259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微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7195087 Canad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6259号“WE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22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连接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气核阻塞;2.铁核阻塞;3.铁素体核阻塞.;4.宽带阻塞.;5.铁素体核阻塞;6.宽带阻塞;7.铁素体元件;8.(包含在本类的)传导器;9.(包含在本类的)DIN插头连接器;10.插头覆盖层;11.连接半导体和印刷线路板的插头;12.电子技术的终端以及终端配件、辅件,即:用于制造无焊电连接器的机械模制导体和非导体部件;13.电插头线路零件;14.终端插头线路;15.螺纹终端;16.螺非丝终端;17.直线路终端;18.印刷线路板终端;19.SMD印刷线路板终端;20.终端带子;21.电气、电子用途的终端;22.包含电子元件和不包含电子元件的终端,(包含在此类中的);23.(包含在本类的)电气、电子元件用的内置框架;24.电缆终端.;25.连接器;26.终端设备;27.电缆终端;28.连接桥;29.电容和电器插头;30.电线配件;31.开关盒;32.保险丝板;33.电分配板;34.终端盒;35.继电器;36.接点围栏;37.逆电流器;38.覆盖套(面板);39.(电)机电元件的相应塑料机架;40.(此类型的)电子领域用塑料部件和塑料制的植入模型部件;41.电转换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半导体;2.电气、电子的插件程序电路板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鉴于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评审申请号20230000011906)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另一撤销复审案件(评审申请号20230000011907)均系针对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227号决定提起的复审申请,该两案件待论证的焦点与事实一致,我局决定并案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认证的WECO香港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公司注册证书及周年年报;2、“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1492号行政判决书;4、“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斯泰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经公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WECO欧式连接器产品型录部分页面复印件及翻译;5、“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秋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经公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WECO接头连接器及螺纹连接器块产品型录部分页面复印件及翻译;6、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许可使用声明书及翻译;7、“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继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经公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WECO接头连接器及螺纹连接器块产品型录部分页面复印件及翻译;8、“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明佳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经公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WECO印刷电路板连接技术、产品型录部分页面复印件及翻译;9、“连接器:、”电器接插件“等产品的区别;10、关于“electrical and electric circuits plug-in board blocks”商品的网页搜索资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鉴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上述证据,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WECO WESTER EBBINGHAUS GMBH & CO.KG于2007年7月向我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核准使用在第9类插头覆盖层、连接半导体和印刷线路板的插头等商品上。2011年5月经核准转让予WECO Contact GmbH;2020年5月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证明“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WECO Contact GmbH的关联公司;证据6亦可证明被申请人授权“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证据4、5、7、8中“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斯泰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秋藤贸易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发票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产品型录等可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连接器、接插件等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考虑到商品的关联性及类似程度,复审商标在“1.气核阻塞;2.铁核阻塞;3.铁素体核阻塞.;4.宽带阻塞.;5.铁素体核阻塞;6.宽带阻塞;7.铁素体元件;8.(包含在本类的)传导器;9.(包含在本类的)DIN插头连接器;10.插头覆盖层;11.连接半导体和印刷线路板的插头;12.电子技术的终端以及终端配件、辅件,即:用于制造无焊电连接器的机械模制导体和非导体部件;13.电插头线路零件;14.终端插头线路;15.螺纹终端;16.螺非丝终端;17.直线路终端;18.印刷线路板终端;19.SMD印刷线路板终端;20.终端带子;21.电气、电子用途的终端;22.包含电子元件和不包含电子元件的终端,(包含在此类中的);23.(包含在本类的)电气、电子元件用的内置框架;24.电缆终端.;25.连接器;26.终端设备;27.电缆终端;28.连接桥;29.电容和电器插头;30.电线配件;31.开关盒;32.保险丝板;33.电分配板;34.终端盒;35.继电器;36.接点围栏;37.逆电流器;38.覆盖套(面板);39.(电)机电元件的相应塑料机架;40.(此类型的)电子领域用塑料部件和塑料制的植入模型部件;41.电转换器”、42.电气、电子的插件程序电路板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半导体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半导体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7195087 Canada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6259号“WE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22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连接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气核阻塞;2.铁核阻塞;3.铁素体核阻塞.;4.宽带阻塞.;5.铁素体核阻塞;6.宽带阻塞;7.铁素体元件;8.(包含在本类的)传导器;9.(包含在本类的)DIN插头连接器;10.插头覆盖层;11.连接半导体和印刷线路板的插头;12.电子技术的终端以及终端配件、辅件,即:用于制造无焊电连接器的机械模制导体和非导体部件;13.电插头线路零件;14.终端插头线路;15.螺纹终端;16.螺非丝终端;17.直线路终端;18.印刷线路板终端;19.SMD印刷线路板终端;20.终端带子;21.电气、电子用途的终端;22.包含电子元件和不包含电子元件的终端,(包含在此类中的);23.(包含在本类的)电气、电子元件用的内置框架;24.电缆终端.;25.连接器;26.终端设备;27.电缆终端;28.连接桥;29.电容和电器插头;30.电线配件;31.开关盒;32.保险丝板;33.电分配板;34.终端盒;35.继电器;36.接点围栏;37.逆电流器;38.覆盖套(面板);39.(电)机电元件的相应塑料机架;40.(此类型的)电子领域用塑料部件和塑料制的植入模型部件;41.电转换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半导体;2.电气、电子的插件程序电路板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鉴于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评审申请号20230000011906)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另一撤销复审案件(评审申请号20230000011907)均系针对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227号决定提起的复审申请,该两案件待论证的焦点与事实一致,我局决定并案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认证的WECO香港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公司注册证书及周年年报;2、“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1492号行政判决书;4、“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斯泰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经公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WECO欧式连接器产品型录部分页面复印件及翻译;5、“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秋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经公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WECO接头连接器及螺纹连接器块产品型录部分页面复印件及翻译;6、被申请人出具的授权许可使用声明书及翻译;7、“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继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经公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WECO接头连接器及螺纹连接器块产品型录部分页面复印件及翻译;8、“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明佳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经公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版、WECO印刷电路板连接技术、产品型录部分页面复印件及翻译;9、“连接器:、”电器接插件“等产品的区别;10、关于“electrical and electric circuits plug-in board blocks”商品的网页搜索资料。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鉴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上述证据,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WECO WESTER EBBINGHAUS GMBH & CO.KG于2007年7月向我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经核准使用在第9类插头覆盖层、连接半导体和印刷线路板的插头等商品上。2011年5月经核准转让予WECO Contact GmbH;2020年5月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证明“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WECO Contact GmbH的关联公司;证据6亦可证明被申请人授权“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证据4、5、7、8中“深圳威克德诺电气有限公司”与“斯泰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秋藤贸易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发票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产品型录等可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连接器、接插件等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考虑到商品的关联性及类似程度,复审商标在“1.气核阻塞;2.铁核阻塞;3.铁素体核阻塞.;4.宽带阻塞.;5.铁素体核阻塞;6.宽带阻塞;7.铁素体元件;8.(包含在本类的)传导器;9.(包含在本类的)DIN插头连接器;10.插头覆盖层;11.连接半导体和印刷线路板的插头;12.电子技术的终端以及终端配件、辅件,即:用于制造无焊电连接器的机械模制导体和非导体部件;13.电插头线路零件;14.终端插头线路;15.螺纹终端;16.螺非丝终端;17.直线路终端;18.印刷线路板终端;19.SMD印刷线路板终端;20.终端带子;21.电气、电子用途的终端;22.包含电子元件和不包含电子元件的终端,(包含在此类中的);23.(包含在本类的)电气、电子元件用的内置框架;24.电缆终端.;25.连接器;26.终端设备;27.电缆终端;28.连接桥;29.电容和电器插头;30.电线配件;31.开关盒;32.保险丝板;33.电分配板;34.终端盒;35.继电器;36.接点围栏;37.逆电流器;38.覆盖套(面板);39.(电)机电元件的相应塑料机架;40.(此类型的)电子领域用塑料部件和塑料制的植入模型部件;41.电转换器”、42.电气、电子的插件程序电路板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半导体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半导体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