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0452506号“bh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7266号
2022-01-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20452506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必爱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沛娜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2506号“b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56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化妆品;口红;眼影膏;香水;美容面膜;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发票二维码扫描结果查询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复审商标基本资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送货单;店面照片;产品图片;网上销售商店首页;商品评价及商品评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所有,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化妆品;口红;眼影膏;香水;美容面膜;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销售合同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形成在指定期限内,且与发票形成对应,其显示的“化妆品、洗发水”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口红;眼影膏;香水;美容面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网上销售及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口红;眼影膏;香水;美容面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沛娜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2506号“b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56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化妆品;口红;眼影膏;香水;美容面膜;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发票二维码扫描结果查询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身份复印件;复审商标基本资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授权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送货单;店面照片;产品图片;网上销售商店首页;商品评价及商品评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所有,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化妆品;口红;眼影膏;香水;美容面膜;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销售合同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形成在指定期限内,且与发票形成对应,其显示的“化妆品、洗发水”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口红;眼影膏;香水;美容面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网上销售及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口红;眼影膏;香水;美容面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