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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39324号“洪湖野藕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8738号
2022-02-25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华贵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39324号“洪湖野藕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565号“洪湖鱼家 HONGHUYU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75272、12223031号“洪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洪湖的网络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洪湖”,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豆浆、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39324号“洪湖野藕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565号“洪湖鱼家 HONGHUYU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75272、12223031号“洪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洪湖的网络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洪湖”,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豆浆、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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