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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28046号“超级感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278号
2025-02-1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顶慧意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8046号“超级感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83767号、第44426198号、第72659313号、第34756694号、第12566307号、第14748150号、第75304697号、第21976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现在“助听器验配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超级感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治疗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28046号“超级感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83767号、第44426198号、第72659313号、第34756694号、第12566307号、第14748150号、第75304697号、第21976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七现在“助听器验配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超级感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治疗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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