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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93605号“运动马丁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81504号
2024-07-16 00:00:00.0
申请人:广东超级冲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3605号“运动马丁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81820号、第67661829号、第70779016号、第36098583A号、第44869991号、第15693359号、第5214028号、第72126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八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尚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93605号“运动马丁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81820号、第67661829号、第70779016号、第36098583A号、第44869991号、第15693359号、第5214028号、第72126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八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尚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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