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791022号“环尔建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2617号
2025-03-10 00:00:00.0
申请人:湖北环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91022号“环尔建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1677号商标、第31973867号商标、第8270045号商标、第89406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91022号“环尔建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1677号商标、第31973867号商标、第8270045号商标、第89406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