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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66402号“杏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9156号
2020-11-20 00:00:00.0
申请人: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66402号“杏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05229号“杏花”商标、第788776号“杏花及图”商标的延续和保护性注册。第788776号“杏花及图”商标是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该商标并非真正注销,而是申请人对商标形象的重塑,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调整。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901号“杏花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4341号“杏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2603号“杏花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571号“杏花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736983号“杏花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对“杏花”商标进行了持续的维权和使用宣传。四、申请人注册了带有“杏花”的系列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材料、第788776号“杏花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证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所主张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判断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66402号“杏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05229号“杏花”商标、第788776号“杏花及图”商标的延续和保护性注册。第788776号“杏花及图”商标是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该商标并非真正注销,而是申请人对商标形象的重塑,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调整。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5901号“杏花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4341号“杏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2603号“杏花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571号“杏花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736983号“杏花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对“杏花”商标进行了持续的维权和使用宣传。四、申请人注册了带有“杏花”的系列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材料、第788776号“杏花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证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所主张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不能取代“整体判断商标标识、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近似判断的基本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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