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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50425号“TIANHONG HUAN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3833号
2024-05-24 00:00:00.0
申请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0425号“TIANHONG HUA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系列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6859号“ETRADEF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IANHONG HUANYI”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质量检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0425号“TIANHONG HUA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系列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6859号“ETRADEF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IANHONG HUANYI”和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质量检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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