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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54889号“千寻跬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58158号
2023-12-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9954889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54889号“千寻跬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891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8月25日至2022年0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信息传送;2.计算机终端通讯;3.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4.移动电话通讯;5.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6.视频会议服务;7.提供互联网聊天室;8.数字文件传送;9.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10.卫星传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新闻社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千寻跬步”的基本介绍及核心功能说明;
2、“千寻跬步”的部分使用情况及报道;
3、被申请人签订的部分协议及对应票据;
4、相关媒体、会刊对“千寻位置”及系列品牌的报道(含被申请商标);
5、权威媒体对被申请人及“千寻位置”品牌的推广宣传;
6、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7、被申请人部分介绍;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及阿里巴巴技术团的部分介绍;
9、被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11、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千寻位置”承办国家重大工程保障支撑类项目的红文件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卫星传送”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供了标有“千寻位置”标识的北斗高精度时空智能服务,“千寻跬步FindM”是“千寻位置”的产品之一,可提供定位服务,千寻跬步为用户提供亚米级定位数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中的网页截图体现了“千寻跬步”标识,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综合考量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定位服务、提供定位数据服务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定位服务、提供定位数据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千寻位置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54889号“千寻跬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891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8月25日至2022年0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信息传送;2.计算机终端通讯;3.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4.移动电话通讯;5.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6.视频会议服务;7.提供互联网聊天室;8.数字文件传送;9.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10.卫星传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新闻社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千寻跬步”的基本介绍及核心功能说明;
2、“千寻跬步”的部分使用情况及报道;
3、被申请人签订的部分协议及对应票据;
4、相关媒体、会刊对“千寻位置”及系列品牌的报道(含被申请商标);
5、权威媒体对被申请人及“千寻位置”品牌的推广宣传;
6、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7、被申请人部分介绍;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及阿里巴巴技术团的部分介绍;
9、被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11、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千寻位置”承办国家重大工程保障支撑类项目的红文件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卫星传送”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供了标有“千寻位置”标识的北斗高精度时空智能服务,“千寻跬步FindM”是“千寻位置”的产品之一,可提供定位服务,千寻跬步为用户提供亚米级定位数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中的网页截图体现了“千寻跬步”标识,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综合考量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定位服务、提供定位数据服务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定位服务、提供定位数据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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