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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50409号“杉杉美人鱼SHAN SHAN MERMAID78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2948号
2020-12-02 00:00:00.0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杉杉美人鱼水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杉杉美人鱼水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5750409号“杉杉美人鱼SHAN SHAN MERMAID78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杉杉美人鱼SHAN SHAN MERMAID78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9034号“杉杉FIRS及图”、第21089586号“杉杉SHANSH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等商品上。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第1258618号“杉杉FIRS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无密切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50409号“杉杉美人鱼SHAN SHAN MERMAID78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杉杉美人鱼水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杉杉美人鱼水产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5750409号“杉杉美人鱼SHAN SHAN MERMAID78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杉杉美人鱼SHAN SHAN MERMAID78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9034号“杉杉FIRS及图”、第21089586号“杉杉SHANSH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等商品上。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第1258618号“杉杉FIRS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无密切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50409号“杉杉美人鱼SHAN SHAN MERMAID78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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