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889194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4950号
2021-04-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8891944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米菲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一亩田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对第18891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以产品设计、生产、经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B.Duck 小黄鸭”是申请人旗下的主力品牌,是申请人公司的形象代表。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B.Duck 小黄鸭”及相关图形商标在箱包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小黄鸭品牌图形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合法的经济权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动机不纯,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森科关联公司工商信息情况、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协议;2、申请人B.DUCK小黄鸭产品及线上线下店铺情况;3、申请人B.DUCK小黄鸭箱包电商平台网店网址及首页截图;4、天猫旗舰店详情、开店时间及最早上架产品、销售最高产品情况;5、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6、B.DUCK小黄鸭商铺联营合同、直营店租赁合同及加盟店授权合同;7、深圳市盈际商贸有限公司2017-2018年审计报告;8、申请人B.DUCK小黄鸭箱包商品生产、销售授权合同、消费者评价等情况;9、B.DUCK小黄鸭官方宣传平台及箱包商品微博搜索情况公证书;10、申请人及其B.DUCK小黄鸭箱包商品报刊杂志、宣传情况;11、B.DUCK小黄鸭作品版权保护情况及所获荣誉;12、B.DUCK小黄鸭箱包产品销售情况、店铺官方账单及消费者评价情况;13、申请人维权情况;14、被申请人实际商业经营中侵权对比情况、侵权行为公证书;15、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及公开发表情况;16、在先裁定书、判决书;1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品牌及作品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在箱包领域并未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被申请人在实际商业经营活动中仅仅是对争议商标及其文字商标“eDUCK”的合理合法使用,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手段,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图形作品不近似,且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没有接触申请人著作权作品的可能。申请人的图形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申请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早期发表情况、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桔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人造革箱、家具用皮装饰、钱包(钱夹)、背包、公文包、旅行包、手提包、伞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1月13日经核准已转让至福建省南安市米菲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80余件商标,上述商标中,被申请人于2015年共申请注册5件,2016年共申请注册328件,2017年共申请注册49件,2018年共申请注册2件,2021年共申请注册1件。其中第18835400号图形商标、第18835406号图形商标、第19700550号图形商标、第22297020号“NKKB 奈克科比”商标、第22704985号“FIELDNIKE”商标因与在先商标近似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第19768467号图形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注册,第19768604号“青橙姿貌 QUENZMO”商标、第22670915号“卡尔文麦昆 CALVIN MCQUEEN”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注册,第22619196号“拉尼诗 RALNISSY”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适用《商标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第18900914号图形商标、第19941321号“豆歪歪 DOUWAIWAI”商标、第19957485号“欧斯公牛 OUSIGON”商标、第19654845号“达利滋 DALIZI”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或第三十条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80余件商标,上述商标中,被申请人于2015年共申请注册5件,2016年共申请注册328件,2017年共申请注册49件,2018年共申请注册2件,2021年共申请注册1件。其中第18835400号图形商标、第18835406号图形商标、第19700550号图形商标、第22297020号“NKKB 奈克科比”商标、第22704985号“FIELDNIKE”商标因与在先商标近似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第19768467号图形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注册,第19768604号“青橙姿貌 QUENZMO”商标、第22670915号“卡尔文麦昆 CALVIN MCQUEEN”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注册,第22619196号“拉尼诗 RALNISSY”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适用《商标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第18900914号图形商标、第19941321号“豆歪歪 DOUWAIWAI”商标、第19957485号“欧斯公牛 OUSIGON”商标、第19654845号“达利滋 DALIZI”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或第三十条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答辩程序中亦未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380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显然已超出了正常的商标使用意图,实难谓之正当。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当注册商标及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合法的经济权益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米菲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一亩田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对第188919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以产品设计、生产、经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B.Duck 小黄鸭”是申请人旗下的主力品牌,是申请人公司的形象代表。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B.Duck 小黄鸭”及相关图形商标在箱包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小黄鸭品牌图形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及合法的经济权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动机不纯,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森科关联公司工商信息情况、知识产权许可授权协议;2、申请人B.DUCK小黄鸭产品及线上线下店铺情况;3、申请人B.DUCK小黄鸭箱包电商平台网店网址及首页截图;4、天猫旗舰店详情、开店时间及最早上架产品、销售最高产品情况;5、盈思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6、B.DUCK小黄鸭商铺联营合同、直营店租赁合同及加盟店授权合同;7、深圳市盈际商贸有限公司2017-2018年审计报告;8、申请人B.DUCK小黄鸭箱包商品生产、销售授权合同、消费者评价等情况;9、B.DUCK小黄鸭官方宣传平台及箱包商品微博搜索情况公证书;10、申请人及其B.DUCK小黄鸭箱包商品报刊杂志、宣传情况;11、B.DUCK小黄鸭作品版权保护情况及所获荣誉;12、B.DUCK小黄鸭箱包产品销售情况、店铺官方账单及消费者评价情况;13、申请人维权情况;14、被申请人实际商业经营中侵权对比情况、侵权行为公证书;15、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及公开发表情况;16、在先裁定书、判决书;1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知名品牌及作品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在箱包领域并未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被申请人在实际商业经营活动中仅仅是对争议商标及其文字商标“eDUCK”的合理合法使用,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手段,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图形作品不近似,且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没有接触申请人著作权作品的可能。申请人的图形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申请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早期发表情况、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桔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人造革箱、家具用皮装饰、钱包(钱夹)、背包、公文包、旅行包、手提包、伞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1月13日经核准已转让至福建省南安市米菲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80余件商标,上述商标中,被申请人于2015年共申请注册5件,2016年共申请注册328件,2017年共申请注册49件,2018年共申请注册2件,2021年共申请注册1件。其中第18835400号图形商标、第18835406号图形商标、第19700550号图形商标、第22297020号“NKKB 奈克科比”商标、第22704985号“FIELDNIKE”商标因与在先商标近似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第19768467号图形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注册,第19768604号“青橙姿貌 QUENZMO”商标、第22670915号“卡尔文麦昆 CALVIN MCQUEEN”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注册,第22619196号“拉尼诗 RALNISSY”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适用《商标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第18900914号图形商标、第19941321号“豆歪歪 DOUWAIWAI”商标、第19957485号“欧斯公牛 OUSIGON”商标、第19654845号“达利滋 DALIZI”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或第三十条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或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80余件商标,上述商标中,被申请人于2015年共申请注册5件,2016年共申请注册328件,2017年共申请注册49件,2018年共申请注册2件,2021年共申请注册1件。其中第18835400号图形商标、第18835406号图形商标、第19700550号图形商标、第22297020号“NKKB 奈克科比”商标、第22704985号“FIELDNIKE”商标因与在先商标近似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第19768467号图形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注册,第19768604号“青橙姿貌 QUENZMO”商标、第22670915号“卡尔文麦昆 CALVIN MCQUEEN”商标在异议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注册,第22619196号“拉尼诗 RALNISSY”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适用《商标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第18900914号图形商标、第19941321号“豆歪歪 DOUWAIWAI”商标、第19957485号“欧斯公牛 OUSIGON”商标、第19654845号“达利滋 DALIZI”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或第三十条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答辩程序中亦未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380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显然已超出了正常的商标使用意图,实难谓之正当。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当注册商标及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合法的经济权益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