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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17601号“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8428号
2021-12-21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卓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好漂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5日对第46217601号“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委托广州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购买了与本案商标完全一致的第3类、第35类的第16945123号、第16945125号“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被申请人在转让商标后仅几天时间,恶意在其他类别大量抢注完全一致的商标,具备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作为商标出让方,与申请人存在合同关系,已经获得对应的商标转让对价,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理应在商标申请时进行合理避让,申请人大批量抢注并囤积“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并且,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后,被申请人开出高价愿意转让新注册的系列商标,可见其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抢注商标进行转让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购买商标协议、商标转让协议;
2、转让声明、公证书;
3、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证明;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公告期内领取上述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没有对“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在第5类商品项目上进行使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相关合同和业务往来,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是出于使用和防御目的在其他关联类别上注册了“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向被申请人购买商标,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事实。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酒精;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医药制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棉;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其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和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后经转让程序,于2020年9月6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又于2021年1月27日将商标转让予色界美妆(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援引各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或存在基于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虽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明确具体事实和理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好漂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5日对第46217601号“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委托广州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购买了与本案商标完全一致的第3类、第35类的第16945123号、第16945125号“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被申请人在转让商标后仅几天时间,恶意在其他类别大量抢注完全一致的商标,具备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作为商标出让方,与申请人存在合同关系,已经获得对应的商标转让对价,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理应在商标申请时进行合理避让,申请人大批量抢注并囤积“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并且,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后,被申请人开出高价愿意转让新注册的系列商标,可见其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抢注商标进行转让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购买商标协议、商标转让协议;
2、转让声明、公证书;
3、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证明;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公告期内领取上述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没有对“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在第5类商品项目上进行使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相关合同和业务往来,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是出于使用和防御目的在其他关联类别上注册了“哇漂亮WOW BEAUTIFUL”商标,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向被申请人购买商标,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事实。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酒精;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医药制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棉;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其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和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后经转让程序,于2020年9月6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又于2021年1月27日将商标转让予色界美妆(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援引各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或存在基于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虽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明确具体事实和理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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