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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30291号“奥妙AOMI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454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多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多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8230291号“奥妙AOM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妙AOMIAO”指定使用于第24类“棉织品;布棚”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6576号“奥妙”、第1508212号“奥妙OM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涤剂;洗衣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衣粉;洗衣剂”商品上的“奥妙OMO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30291号“奥妙AOMI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多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多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8230291号“奥妙AOM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妙AOMIAO”指定使用于第24类“棉织品;布棚”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6576号“奥妙”、第1508212号“奥妙OM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涤剂;洗衣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衣粉;洗衣剂”商品上的“奥妙OMO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30291号“奥妙AOMI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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