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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21677号“都市驼 DSTU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644号
2025-04-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821677 |
异议人一: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云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821677号“都市驼 DS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都市驼DSTUO”,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袜;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15856号、第8039705号“骆驼”、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94949A号“大东 DUSTO”、第60328925号、第69089374号“DUSTO及图”、第69098021号、第47376698号“DUST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拖鞋;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21677号“都市驼 DSTU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人二: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云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821677号“都市驼 DS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都市驼DSTUO”,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袜;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15856号、第8039705号“骆驼”、第7977769号“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94949A号“大东 DUSTO”、第60328925号、第69089374号“DUSTO及图”、第69098021号、第47376698号“DUST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拖鞋;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21677号“都市驼 DSTU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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