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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95064号“喜茶HEY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0113号
2019-11-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2795064 |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5064号“喜茶HEY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5462号“Hey”商标、第20266296号“喜茶”商标、第25114938号“饮喜茶”商标、第30451445号“喜茶XICHA”商标、第30750266号“喜茶先生Tea in Mr.Chi”商标、第21143126号“喜茶坊HI TEA TIME及图”商标、第31373211号“喜茶及图”商标、第18717529号“Hey”商标、第13971390号“囍茶XICHA”商标、第26138889号“红双喜五星 喜庆红双喜 喜茶红双喜及图”商标、第17551931号“hey休及图”商标、第28142714号“HE CHA INSPIRATION OF CHA及图”商标、第19266072号“喜茶XICHA”商标、第4857118号“合悦heyea及图”商标、第21654131号“喜茶”商标、第32023072号“喜茶及图”商标、第20369944A号“Hey”商标、第32541514号“一品喜茶ONE T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消费者仅将“喜茶”认定为申请人的品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5、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椰子油脂、烘制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6、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状态证据;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四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该三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其他引证商标均尚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椰子油脂、烘制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水果罐头、椰子油脂、烘制过的坚果”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委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水果罐头、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九、十、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蛋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八、十七“He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十、十三、十五、十六、十八中均含有文字“喜茶”,该词与引证商标九中汉字“囍茶”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九、十、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5064号“喜茶HEY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5462号“Hey”商标、第20266296号“喜茶”商标、第25114938号“饮喜茶”商标、第30451445号“喜茶XICHA”商标、第30750266号“喜茶先生Tea in Mr.Chi”商标、第21143126号“喜茶坊HI TEA TIME及图”商标、第31373211号“喜茶及图”商标、第18717529号“Hey”商标、第13971390号“囍茶XICHA”商标、第26138889号“红双喜五星 喜庆红双喜 喜茶红双喜及图”商标、第17551931号“hey休及图”商标、第28142714号“HE CHA INSPIRATION OF CHA及图”商标、第19266072号“喜茶XICHA”商标、第4857118号“合悦heyea及图”商标、第21654131号“喜茶”商标、第32023072号“喜茶及图”商标、第20369944A号“Hey”商标、第32541514号“一品喜茶ONE T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消费者仅将“喜茶”认定为申请人的品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5、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椰子油脂、烘制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6、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状态证据;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四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该三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其他引证商标均尚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椰子油脂、烘制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水果罐头、椰子油脂、烘制过的坚果”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委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水果罐头、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九、十、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蛋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八、十七“He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十、十三、十五、十六、十八中均含有文字“喜茶”,该词与引证商标九中汉字“囍茶”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八、九、十、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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