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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73671号“风祥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2236号
2025-04-14 00:00:00.0
申请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源亿星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5日对第59673671号“风祥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企业,“老凤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08263号“老鳳祥”商标、第48839898号“老鳳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历史悠久,于2000年获驰名商标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老凤祥”商标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4、“老凤祥”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5、“老凤祥”驰名商标认定文件;
6、“老凤祥”商标所获得相关荣誉证书和宣传资料;
7、申请人官网及在相关电视等媒体上的广告和赞助证明;
8、申请人在世博期间所作的广告等宣传资料及以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概况;
9、百度关于“老凤祥”搜索结果及“老凤祥”百度百科介绍;
10、申请人“老凤祥”门店全国分布简图及部分门店详细信息、所获荣誉;
11、相关销售发票、百度地图关于申请人在福建省莆田市经营的信息打印页;
12、字形近似案例打印页及一字相同案例打印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源亿星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5日对第59673671号“风祥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企业,“老凤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08263号“老鳳祥”商标、第48839898号“老鳳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老凤祥”商标历史悠久,于2000年获驰名商标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老凤祥”商标的使用时间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4、“老凤祥”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5、“老凤祥”驰名商标认定文件;
6、“老凤祥”商标所获得相关荣誉证书和宣传资料;
7、申请人官网及在相关电视等媒体上的广告和赞助证明;
8、申请人在世博期间所作的广告等宣传资料及以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概况;
9、百度关于“老凤祥”搜索结果及“老凤祥”百度百科介绍;
10、申请人“老凤祥”门店全国分布简图及部分门店详细信息、所获荣誉;
11、相关销售发票、百度地图关于申请人在福建省莆田市经营的信息打印页;
12、字形近似案例打印页及一字相同案例打印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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