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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03526号“饮力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5403号
2021-04-12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美玉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美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403526号“饮力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饮力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昔;奶茶(以奶为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746001号“足力健Z ZULIJIAN”、第23039737号“足力健ZULIJIAN”、第31102949号“足力健老人圈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牛奶制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0110410号“足力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03526号“饮力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美玉
异议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美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40403526号“饮力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饮力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昔;奶茶(以奶为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746001号“足力健Z ZULIJIAN”、第23039737号“足力健ZULIJIAN”、第31102949号“足力健老人圈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牛奶制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0110410号“足力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03526号“饮力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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