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9333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58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圳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圳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93334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4419号“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333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圳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圳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93334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9类“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34419号“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33349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