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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30823A号“海牧源HAIMU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737号
2024-10-17 00:00:00.0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海大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海大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530823A号“海牧源HAIMU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牧源HAIMUY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牲畜饲料;谷(谷类);新鲜豆子;配方饲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2123号“牧源及图”商标、第61314183号“新牧原”商标、第22470812号“牧原MUYUAN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自然花;活猪;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宠物用香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型字体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30823A号“海牧源HAIMU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海大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海大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530823A号“海牧源HAIMU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牧源HAIMUY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牲畜饲料;谷(谷类);新鲜豆子;配方饲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2123号“牧源及图”商标、第61314183号“新牧原”商标、第22470812号“牧原MUYUAN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自然花;活猪;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宠物用香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型字体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30823A号“海牧源HAIMU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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