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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51083号“豪家凤国 hjf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80572号
2024-07-01 00:00:00.0
申请人:四川豪家凤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家家有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51083号“豪家凤国 hjf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439659号图形商标、第54591481号“TULIPLANET 图丽普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寓意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菜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家家有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51083号“豪家凤国 hjf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439659号图形商标、第54591481号“TULIPLANET 图丽普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寓意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菜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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