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038548号“筑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098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筑安鑫禹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筑安鑫禹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8548号“筑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筑禹”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灰浆;砂浆;建筑用黏合灰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2419号“禹”、第13126208号“禹王及图”、第1512712号“天禹”、第1512714号“兴禹”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防水卷材;油膏;建筑用沥青产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沥青防水卷材;沥青防水涂料”商品上的第358182号“禹王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8548号“筑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筑安鑫禹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筑安鑫禹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8548号“筑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筑禹”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灰浆;砂浆;建筑用黏合灰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2419号“禹”、第13126208号“禹王及图”、第1512712号“天禹”、第1512714号“兴禹”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防水卷材;油膏;建筑用沥青产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沥青防水卷材;沥青防水涂料”商品上的第358182号“禹王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8548号“筑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