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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4202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37号
2025-01-21 00:00:00.0
异议人:欧爱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螺蛳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爱公司对被异议人螺蛳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254202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2类“瓶用草制包装物;伪装罩;防水帆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272790号、第5072074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相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异议人已创作并公开发表了“OPENAI SYMBOL”美术作品,异议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一致,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4202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螺蛳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爱公司对被异议人螺蛳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254202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2类“瓶用草制包装物;伪装罩;防水帆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272790号、第5072074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相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异议人已创作并公开发表了“OPENAI SYMBOL”美术作品,异议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一致,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4202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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