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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87841号“HOPE TOW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7354号
2022-03-3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648784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大展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5日对第36487841号“HOPE TOW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希望小镇”为申请人母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经申请人母公司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0967541号“华润希望小镇CR HOPE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超出正常的使用意图所需,缺乏使用目的。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中有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且有多件注册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进行售卖。被申请人申请的多件“希望小镇”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已被无效宣告,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亦应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国家企业信用网关于申请人查询资料、荣誉证明材料、相关简介、多地希望小镇项目情况、相关报道、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列表、被申请人多件注册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出售情况、类似案件的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代理”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
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999件商标,其中,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的“摩托罗”、“泰坦尼克号”、“好声音”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影视、节目名称等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希望小镇”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已被无效宣告。
3、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列表、被申请人多件注册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出售情况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的多件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上公开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代理;不动产管理;担保;金融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商品房销售;信托;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HOPE TOWN”可翻译为“希望小镇”,与引证商标中的“希望小镇”、“HOPE VILLAGE”含义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保险代理;不动产管理;担保;金融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商品房销售;信托;保险经纪”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艺术品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典当;艺术品估价”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查明事实2、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的“摩托罗”、“泰坦尼克号”、“好声音”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影视、节目名称等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希望小镇”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已被无效宣告,且被申请人名下的多件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上公开售卖。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该标识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大展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5日对第36487841号“HOPE TOW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希望小镇”为申请人母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经申请人母公司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0967541号“华润希望小镇CR HOPE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超出正常的使用意图所需,缺乏使用目的。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中有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且有多件注册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进行售卖。被申请人申请的多件“希望小镇”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已被无效宣告,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争议商标亦应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国家企业信用网关于申请人查询资料、荣誉证明材料、相关简介、多地希望小镇项目情况、相关报道、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列表、被申请人多件注册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出售情况、类似案件的裁定书和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代理”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
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999件商标,其中,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的“摩托罗”、“泰坦尼克号”、“好声音”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影视、节目名称等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希望小镇”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已被无效宣告。
3、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列表、被申请人多件注册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出售情况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的多件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上公开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代理;不动产管理;担保;金融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商品房销售;信托;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HOPE TOWN”可翻译为“希望小镇”,与引证商标中的“希望小镇”、“HOPE VILLAGE”含义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保险代理;不动产管理;担保;金融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商品房销售;信托;保险经纪”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艺术品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典当;艺术品估价”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查明事实2、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的“摩托罗”、“泰坦尼克号”、“好声音”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影视、节目名称等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希望小镇”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已被无效宣告,且被申请人名下的多件商标在“哲宇知识产权网”上公开售卖。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该标识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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