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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49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96061号
2022-06-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1020491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因夫泰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20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83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未在2018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转企改制的证明;2、企业办公环境;3、参加及举办活动的材料;4、被申请人编辑的读物;5、宣传物品图片;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7、部分测绘合同及发票;8、部分制图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原被申请人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增城市测绘院于2000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建筑制图等服务上。经核准于2018年2月6日名义变更为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于2022年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原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7测绘合同带有复审商标标识,合同显示原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规划面积测量服务,并提交了对应发票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故结合证据6测绘成果报告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原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测量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地质研究;测量”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维持。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制图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经我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在第42类服务上,除复审商标外,还有其他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制图”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建筑制图”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城乡院(广州)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20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834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未在2018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转企改制的证明;2、企业办公环境;3、参加及举办活动的材料;4、被申请人编辑的读物;5、宣传物品图片;6、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7、部分测绘合同及发票;8、部分制图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原被申请人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增城市测绘院于2000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建筑制图等服务上。经核准于2018年2月6日名义变更为广州市增城区城乡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于2022年1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原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7测绘合同带有复审商标标识,合同显示原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规划面积测量服务,并提交了对应发票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故结合证据6测绘成果报告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原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测量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地质研究;测量”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维持。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制图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经我局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在第42类服务上,除复审商标外,还有其他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制图”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建筑制图”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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