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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27750号“JOMWMM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641号
2025-05-18 00:00:00.0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朗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27750号“JOMWMM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MWMM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压力水箱;地漏;坐便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6753767号“JOOMWA”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JOMOO及图”、第17919762号“JOMOO”、第66113331号“JOOMOW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小便池(卫生设施);浴室装置;水龙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27750号“JOMWMM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朗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27750号“JOMWMM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MWMM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压力水箱;地漏;坐便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6753767号“JOOMWA”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JOMOO及图”、第17919762号“JOMOO”、第66113331号“JOOMOW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小便池(卫生设施);浴室装置;水龙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27750号“JOMWMM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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