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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97298号“雅生莱AS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37957号
2017-11-09 00:00:00.0
申请人:雅生莱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97298号“雅生莱AS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雅生莱”及字母组合“ASANA”上下排列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58210号“亚莎娜AS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字母构成相同,但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汉字部分为两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两商标的汉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97298号“雅生莱AS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雅生莱”及字母组合“ASANA”上下排列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58210号“亚莎娜AS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字母构成相同,但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汉字部分为两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两商标的汉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较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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