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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394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0723号
2025-03-13 00:00:00.0
申请人:晋江欢威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39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6836号、第53548604号、第53548599号、第4336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39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6836号、第53548604号、第53548599号、第4336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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