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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13311号“菩提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5030号
2018-02-05 00:00:00.0
申请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观音禅院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9日对第8413311号“菩提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2009年6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在唐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祥云岛、月坨岛、菩提岛及周边沿海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祥云岛、月坨岛、菩提岛这三个名称在全国形成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作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公司,对祥云岛、月坨岛、菩提岛三个岛的名称权行使相关权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名称权。被申请人将“菩提岛”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被申请人的果宣大师入住菩提岛,担任该岛的住持,开设禅修班,至今仍在菩提岛朝阳庵进行佛文化交流。果宣大师对申请人菩提岛的字号及其影响力十分了解,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规定的与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作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直属的国有企业,菩提岛作为管委会重点开发的国际品牌佛文化交流基地,被聘请的住持抢先注册,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被申请人明知菩提岛的品牌价值,以恶意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在第8413312号“菩提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提交):
1、唐山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唐山湾三岛传奇》;
3、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国海管字[2009]138号文件;
4、果宣大师正式进驻菩提岛土豆网视频;
5、终南山观音禅院百度百科介绍;
6、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出具的关于菩提岛、祥云岛、月坨岛商标注册有关情况的说明;
7、河北省海洋局出具的关于呈报河北省海岛地名普查成果的请示;
8、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文化全书一套;
9、媒体看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面朝大海 春暖花开》一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针;牙套环;医用镭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2、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其负责辖区内菩提岛、祥云岛、月岛及临近陆域的开发建设工作。菩提岛、祥云岛、月岛三个岛的名称是国家海洋局依据《海洋名称管理办法》正式命名的,由其下属的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负责运营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申请人菩提岛的在先字号权、其他在先权利的在先名称权以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4、5为终南山观音禅院果宣大师正式进驻菩提岛的土豆网视频及终南山观音禅院百度百科介绍,所涉及的均为终南山观音禅院并非本案被申请人,且证据4、5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菩提岛的在先字号权以及在先名称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的“菩提岛”商标的抢注。首先,申请人企业名称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商号主要形式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唐山市政府对唐山湾三岛旅游开发工作的部署,于2009年6月16日开始对唐山湾三岛进行旅游开发建设。证据2为2009年9月出版的《唐山湾三岛传奇》,其中对“菩提岛”进行了详细介绍。证据3为河北省海洋局对唐山湾“三岛”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证据6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4、5、6、7、8、9显示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综合本案证据,大部分证据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且其多为“菩提岛”作为海岛及旅游区名称的介绍,均未涉及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尚不足以证明“菩提岛”作为其企业字号和在先名称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牙套环;医用镭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其次,如上所述,申请人向我委提交证据多为“菩提岛”作为海岛及旅游区名称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菩提岛”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牙套环;医用镭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观音禅院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9日对第8413311号“菩提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2009年6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在唐山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祥云岛、月坨岛、菩提岛及周边沿海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祥云岛、月坨岛、菩提岛这三个名称在全国形成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作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公司,对祥云岛、月坨岛、菩提岛三个岛的名称权行使相关权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名称权。被申请人将“菩提岛”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被申请人的果宣大师入住菩提岛,担任该岛的住持,开设禅修班,至今仍在菩提岛朝阳庵进行佛文化交流。果宣大师对申请人菩提岛的字号及其影响力十分了解,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规定的与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作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直属的国有企业,菩提岛作为管委会重点开发的国际品牌佛文化交流基地,被聘请的住持抢先注册,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被申请人明知菩提岛的品牌价值,以恶意占有为目的,进行了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在第8413312号“菩提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提交):
1、唐山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唐山湾三岛传奇》;
3、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国海管字[2009]138号文件;
4、果宣大师正式进驻菩提岛土豆网视频;
5、终南山观音禅院百度百科介绍;
6、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出具的关于菩提岛、祥云岛、月坨岛商标注册有关情况的说明;
7、河北省海洋局出具的关于呈报河北省海岛地名普查成果的请示;
8、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文化全书一套;
9、媒体看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面朝大海 春暖花开》一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6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针;牙套环;医用镭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2、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其负责辖区内菩提岛、祥云岛、月岛及临近陆域的开发建设工作。菩提岛、祥云岛、月岛三个岛的名称是国家海洋局依据《海洋名称管理办法》正式命名的,由其下属的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负责运营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申请人菩提岛的在先字号权、其他在先权利的在先名称权以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4、5为终南山观音禅院果宣大师正式进驻菩提岛的土豆网视频及终南山观音禅院百度百科介绍,所涉及的均为终南山观音禅院并非本案被申请人,且证据4、5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菩提岛的在先字号权以及在先名称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的“菩提岛”商标的抢注。首先,申请人企业名称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商号主要形式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唐山市政府对唐山湾三岛旅游开发工作的部署,于2009年6月16日开始对唐山湾三岛进行旅游开发建设。证据2为2009年9月出版的《唐山湾三岛传奇》,其中对“菩提岛”进行了详细介绍。证据3为河北省海洋局对唐山湾“三岛”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批复。证据6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4、5、6、7、8、9显示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故综合本案证据,大部分证据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且其多为“菩提岛”作为海岛及旅游区名称的介绍,均未涉及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尚不足以证明“菩提岛”作为其企业字号和在先名称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牙套环;医用镭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其次,如上所述,申请人向我委提交证据多为“菩提岛”作为海岛及旅游区名称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菩提岛”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牙套环;医用镭管”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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