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488948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8635号
2025-04-25 00:00:00.0
申请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虎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1日对第24889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世界闻名的体育用品制造销售企业,其生产的羽毛球拍产品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业内以及消费者心目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73412号图形商标、第2000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在体育用品行业已达驰名程序,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且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恶意抄袭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被申请人的不正当行为扰乱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网页资料;申请人在中国大陆部分销售店详细清单;2017-2018年产品目录;申请人赞助活动、公益活动的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YONEX”系列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信息;中国国家羽毛球队总教练出具的推荐函;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发票;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维权记录如相关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争议商标的注册及转让公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商业信息、注册申请商标;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抢注的相关商标档案及相关真实品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朵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1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共申请注册了4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洪森袋鼠”、“纽冠伦 NIUGUANLUN”、“瑟巴伦 SEBALUN”、“饰凤祥”、“纪梵普 JIFANPU”、“阿里当当”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至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申请2024年5月21日之时,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期限已经超出五年的争议期限,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原注册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440余件商标,包括“洪森袋鼠”、“纽冠伦 NIUGUANLUN”、“阿里当当”、“瑟巴伦 SEBALUN”、“饰凤祥”、“纪梵普 JIFANPU”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虎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1日对第24889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世界闻名的体育用品制造销售企业,其生产的羽毛球拍产品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业内以及消费者心目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73412号图形商标、第2000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在体育用品行业已达驰名程序,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且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恶意抄袭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被申请人的不正当行为扰乱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容易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网页资料;申请人在中国大陆部分销售店详细清单;2017-2018年产品目录;申请人赞助活动、公益活动的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YONEX”系列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信息;中国国家羽毛球队总教练出具的推荐函;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发票;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维权记录如相关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争议商标的注册及转让公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商业信息、注册申请商标;在先裁定书;被申请人抢注的相关商标档案及相关真实品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朵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1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共申请注册了4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洪森袋鼠”、“纽冠伦 NIUGUANLUN”、“瑟巴伦 SEBALUN”、“饰凤祥”、“纪梵普 JIFANPU”、“阿里当当”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至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申请2024年5月21日之时,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期限已经超出五年的争议期限,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原注册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440余件商标,包括“洪森袋鼠”、“纽冠伦 NIUGUANLUN”、“阿里当当”、“瑟巴伦 SEBALUN”、“饰凤祥”、“纪梵普 JIFANPU”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