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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55245号“洁霓雅JIEN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8232号
2025-05-29 00:00:00.0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阴市宝之莲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8日对第68755245号“洁霓雅JIEN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02360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59103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59128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及宣传,申请人的“杰尼亚”、“ ZEGNA”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9347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分别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品牌服装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杰尼亚”、“ ZEGNA”品牌百年图册;相关案件的裁定书和涉案商标的网页信息;
3、“杰尼亚”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在中国的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
4、《奢侈品全球实力报告》、《世界品牌500强》、申请人“杰尼亚”、“ ZEGNA”商标早期使用证据;
5、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财务报告、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及发票等;
6、产品型录及宣传册、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获奖情况、所获荣誉、市场调查报告等;
7、国家图书馆查询资料;
8、相关机构对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确认信息;
9、其他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材料;
10、有关部门对商标侵权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5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抽屉用衬纸(有或没有香味)、彩色皱纹纸、木纹纸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3年8月21日至2033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争议商标“洁霓雅JIENIYA”与引证商标一“杰尼亚”、引证商标二“ZEGNA”、引证商标三“ERMENEGILDO ZEGNA”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其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恶意抄袭,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如前文所述,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至六尚存在一定区分,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抄袭。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纹纸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洁霓雅JIENIYA”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阴市宝之莲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8日对第68755245号“洁霓雅JIEN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02360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59103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59128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及宣传,申请人的“杰尼亚”、“ ZEGNA”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9347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分别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品牌服装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杰尼亚”、“ ZEGNA”品牌百年图册;相关案件的裁定书和涉案商标的网页信息;
3、“杰尼亚”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在中国的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
4、《奢侈品全球实力报告》、《世界品牌500强》、申请人“杰尼亚”、“ ZEGNA”商标早期使用证据;
5、申请人在中国的子公司财务报告、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及发票等;
6、产品型录及宣传册、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获奖情况、所获荣誉、市场调查报告等;
7、国家图书馆查询资料;
8、相关机构对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确认信息;
9、其他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材料;
10、有关部门对商标侵权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5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抽屉用衬纸(有或没有香味)、彩色皱纹纸、木纹纸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3年8月21日至2033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争议商标“洁霓雅JIENIYA”与引证商标一“杰尼亚”、引证商标二“ZEGNA”、引证商标三“ERMENEGILDO ZEGNA”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其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恶意抄袭,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如前文所述,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至六尚存在一定区分,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抄袭。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纹纸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所属行业不同,关联性较弱,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洁霓雅JIENIYA”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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