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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59682号“爱马伲法萨AEIMALE FASHAT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535号
2024-11-27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安易泽恒服装商行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安易泽恒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959682号“爱马伲法萨AEIMALE FASHA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马伲法萨AEIMALE FASHATS”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5416号、第833734号“ARMANI”、第833727号、在先注册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ARMANI”、“阿玛尼”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八十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乔奇阿玛利王”、“皇冠阿玛利”、“PULIFADA”等,且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59682号“爱马伲法萨AEIMALE FASHAT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安易泽恒服装商行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安易泽恒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959682号“爱马伲法萨AEIMALE FASHA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马伲法萨AEIMALE FASHATS”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5416号、第833734号“ARMANI”、第833727号、在先注册的第48787831号“阿玛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ARMANI”、“阿玛尼”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八十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乔奇阿玛利王”、“皇冠阿玛利”、“PULIFADA”等,且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59682号“爱马伲法萨AEIMALE FASHAT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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