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3456675号“KOMO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6328号
2022-01-14 00:00:00.0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凯摩卫浴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博美科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凯摩卫浴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3456675号“KOMO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MOER”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26641号“KOHLER”、第5115214号“THE BOLD LOOK OF KOHLER科勒”、第4874422号“KE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加热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的“科勒”、“KELE”等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56675号“KOMO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凯摩卫浴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博美科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凯摩卫浴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3456675号“KOMO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MOER”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26641号“KOHLER”、第5115214号“THE BOLD LOOK OF KOHLER科勒”、第4874422号“KE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加热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的“科勒”、“KELE”等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56675号“KOMO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