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13092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205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鹏辉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鹏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309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0974687号“图形”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754609号“老人头 SINCE 1899 LAORENTOU及图”、第10974845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第14453127号、第9766880号、第10974762号、第418588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3092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鹏辉
异议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鹏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309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0974687号“图形”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754609号“老人头 SINCE 1899 LAORENTOU及图”、第10974845号“老人头LAORENTOU及图”、第14453127号、第9766880号、第10974762号、第418588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3092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