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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32166号“民族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6682号
2021-02-0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民族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学勇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民族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学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7132166号“民族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族御”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白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91073号“民族酱”、第13857765号“民族心”、第22943462号“民族美”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民族”,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32166号“民族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学勇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民族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学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7132166号“民族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族御”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白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91073号“民族酱”、第13857765号“民族心”、第22943462号“民族美”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民族”,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132166号“民族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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