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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85158号“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8938号
2022-11-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9985158 |
申请人: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5158号“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6517441号“北方重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700541号“北方基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122713号“北方通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05580号“北方人力资源NORTH HUMAN RESOUR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6116号“北方工业NORI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84422号“北方美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93056号“北方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405579号“北方人才网WWW.TJRC.COM.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405582号“北方人才市场NORTH TALENT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648137号“北方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614562号“北方通用BE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申请商标是政府支持的重大项目名称,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二者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申请人之前还申请注册了北方健康系列商标,与本案极为相似已予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商标介绍、企业登记信息、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及产业园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会议纪要及通知、公司章程、媒体报道、参展合同及宣传图片、合作协议、宣传视频、其他使用图片、申请商标项目建设及论坛会议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进一步提交申辩意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及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并存,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5158号“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6517441号“北方重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700541号“北方基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122713号“北方通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05580号“北方人力资源NORTH HUMAN RESOUR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6116号“北方工业NORI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84422号“北方美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93056号“北方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405579号“北方人才网WWW.TJRC.COM.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405582号“北方人才市场NORTH TALENT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648137号“北方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614562号“北方通用BE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申请商标是政府支持的重大项目名称,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二者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申请人之前还申请注册了北方健康系列商标,与本案极为相似已予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商标介绍、企业登记信息、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及产业园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会议纪要及通知、公司章程、媒体报道、参展合同及宣传图片、合作协议、宣传视频、其他使用图片、申请商标项目建设及论坛会议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进一步提交申辩意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及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并存,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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